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和《中国认证认可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为规范认证审核员(以下简称“审核员”)的执业活动和有序流动,保护审核员和认证机构的合法权益,加强认证机构对审核员的培养、管理和平衡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是审核员转换执业机构的根本依据。审核员转换执业机构应遵循有利于事业和个人发展、平等互利,有利于调动审核员和培养机构积极性和保证双方基本利益的原则。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认证认可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注册的各类、各级别管理体系审核员。
经过协会注册的其他认证人员转换执业机构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协会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认证机构应按本规定的要求做好审核员的执业机构转换工作。
第二章 执业机构确定及要求
第五条 审核员只能在一个认证机构执业,不能以任何形式和方式在两个或两个以上认证机构执业。认证机构也不得雇用正在其他认证机构执业的审核员。
第六条 审核员在认证机构执业分为专职和兼职两种形式。无论何种形式,审核员都应与认证机构签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要求的工作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以下简称“合同”)。合同,应包括工作期限、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经济条件、违约责任等内容;对于专职人员应明确其它劳动社会保障权力;涉及关键和特殊岗位(如:业务研发、市场开发、人力资源管理等岗位)可增加竞业限制的约定。需要时协会也可以提出在合同中增加有关条款。
第七条 当前与审核员签订有合同的认证机构决定审核员的所属,对任何有关审核员归属问题的起诉或争议,唯一的裁定原则是判定审核员的所属。认证机构应提供相关合同文件,其中若有任何涂改,一律视为无效。
第八条 协会根据认证机构的申报建立审核员执业数据库,确定审核员的执业机构。审核员在协会初次注册时,其推荐机构即为其执业机构。在审核员年度确认和再注册时,协会仅接受认证机构申报的在本机构执业人员的申报材料。
第九条 审核员在认证机构执业必须履行职业道德,恪守行业规范,同时必须承担其应尽义务和责任。审核员转换从业机构还应遵守竞业限制的原则。
第三章 执业机构转换要求
第十条 在合同期满后,审核员可以申请转换执业机构,认证机构也可以根据需要申请审核员转出。
第十一条 在合同期内,审核员和认证机构有一方提出中止合同的,双方须对合同涉及的内容协商一致后,方可申请转换执业机构。
第十二条 审核员转换执业机构必须向协会提出执业机构转换申请(以下简称“转换申请”),转换申请必须由审核员本人提出,不得经过中间人提出,否则视为无效。
认证机构根据业务发展和人力资源配备情况,可以向协会提出转出人员申报(以下简称“转换申报”),转换申报必须由认证机构提出,不得经过中间人提出,否则视为无效。
第十三条 审核员提出转换申请及认证机构提出转换申报须填写《审核员转换执业机构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申请书可向协会索取,或按协会下发的样本复制。申请书须逐项如实填写,如填写不实者,申请书作废。
第十四条 协会在接到转换申请或转换申报并经核实无误后,将相关审核员列入可以进行转换人员数据库,数据库采取每6个月公布一次的方式供认证机构查询。必要时可以适当增加公布次数。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提出转换申请或转换申报:
1.与原属机构合同期满或一个月后合同期满的审核员;
2.原属机构同意转出的审核员;
3.未到期终止合同,双方就合同内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关系的审核员;
4.由于原属机构解散、破产或无能力维持正常活动(不含更名)而不能从事认证审核活动的审核员;
5.六个月原属机构未安排参加任何认证审核活动的审核员。
第十六条 符合上述条件但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原则上协会不受理其提出的转换申请或转换申报,特殊情况确需转换执业机构的,要提供有关证据,由协会确认后方可办理:
1.在协会处罚期内的审核员;
2.经协会核准,被原属机构除名一年内的审核员;
3.未解决合同纠纷的审核员;
4.不能履行竞业限制和保密条款的审核员;
5.在过去12个月内转换过执业机构的审核员;
6. 由于个人原因连续6个月未参加所属机构安排的任何认证审核活动的审核员。
第十七条 认证机构对审核员转换资格有异议者,必须在转换人员数据库公布后10天之内提出,逾期协会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 培训与培养费:
1.审核员机构转换应由审核员或转入机构向转出机构适当支付转出机构对于该审核员的培训与培养费用,具体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2.经双方协商同意,也可不支付费用,但必须经过适当方式予以确认。
3.在双方因相关费用达不成一致意见时,可申请协会予以协调。
第十九条 审核员转换执业机构为认证机构之间行为,转入机构必须凭转出机构为该审核员开具的《离职证明》以及由审核员本人和转入机构签字盖章的《申请书》到协会办理转换手续。
由于原认证机构撤销或其他正当理由无法作为转出机构开具《离职证明》的,经协会确认可办理转换手续。
第四章 执业机构转换程序
第二十条 办理执业机构转换程序如下:
1.审核员及认证机构向协会提出转换申请或转换申报,经协会审核后将符合转换执业机构条件的审核员录入转换人员数据库;每年4月第一周和10月第一周公布转换人员数据库名单,未列入名单者不能转出或转入;转换人员数据库自公布之日起2个月后关闭,协会办理审核员转换执业机构的一个工作周期终止。
2.根据公布的名单情况,希望转入相应审核员的认证机构可以和协会或审核员本人取得联系,了解相关信息,确定审核员转入意向,转出机构应如实反映审核员在其机构执业的实际情况和表现,以方便其他认证机构了解。
3.审核员在一个转换周期内,即在转换人员数据库公布之后的2个月之内,没有认证机构与其签约的将自动转入下一次公布的转换人员数据库。
4.确定转入审核员的机构,将转出机构为该审核员开具的《离职证明》及由审核员本人、转入机构签字盖章的《申请书》一并提交协会。
5.协会对《离职证明》及《申请书》审核确认后加盖协会印章,同时为转换审核员开具《机构转换证明》并收取手续费50元,手续费由转入机构支付,该证明将作为认证机构办理相关业务的凭证,至此审核员转换执业机构完成。
第二十一条 审核员在未取得《机构转换证明》之前,仍属于原认证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其他认证机构从事认证审核活动。否则,协会将对审核员本人和其代表的认证机构做出相应处罚。
第二十二条 凡在转换执业机构中出现争议,涉及本规定程序要求和行业管理规范方面的争议可向协会提出上诉,协会将依照本规定和相关规定做出裁决;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方面的争议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五章 违反规定的调查与处理
第二十三条 协会所有会员机构有义务自觉遵守本规定,有义务对发现的违规认证机构、审核员及相关事实向协会报告,有义务对协会就本规定有关事项的调查给予充分合作。
第二十四条 认证机构违反本规定经调查核实的,协会将按照协会章程规定进行内部通报、公开通报、暂停或取消该认证机构转换审核员资格和暂停或取消该认证机构审核员资料申报资格等处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协会将向国家认证认可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通报。
第二十五条 审核员违反本规定经调查核实的,协会将按照协会章程规定进行公开通报、暂停或取消该审核员转换申请资格;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协会将依据相应的认证人员注册准则对其进行注册资格处置,包括暂停、降级直至撤销注册资格,同时协会将向国家认证认可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通报。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协会裁决应将《申请裁决书》一式两份和调查费2000元递交协会。协会在接到《申请裁决书》后30个工作日内做出结论。调查费由败诉方负担。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裁决结论不服,可在接到裁决书后7日内,以书面形式要求协会复议,并交纳复议调查费2000元。协会在接到《申请复议书》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议,并作出决定。此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二十八条 裁决的结论由协会组成诉讼委员会作出,复议的决定由协会指定的专门委员会作出。在讨论时,与裁决、复议内容有关的人员应回避。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并经协会会长签署后生效。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国认证认可协会负责解释。